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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
章 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: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。英文名称:Zhejiang green building and building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(缩写:ZJGBA)。
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由省内从事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的开发研究、推广应用、生产经营、咨询服务和监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,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、协助政府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思想,以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工作为中心开展服务工作。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为浙江省城乡建设领域贯彻绿色、生态、节能、低碳发展理念,转变城乡建设模式,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,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,培育节能环保、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,严格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的强制性标准,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,集约节约利用资源,提高建筑的安全性、舒适性和健康性做好服务工作。本协会主要围绕政策法规、体制机制、科学教研、规划设计、标准规范、技术推广、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受政府委托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。
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聚焦规范提升,加强风险防范,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。
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,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、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: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二路57号杭州人工智能产业园A座1601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的方针政策,
围绕行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;
(二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、咨询服务,协助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,对技术政策、方针及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,及时反映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,总结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趋势,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,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;
(三)发挥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。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交流、科技成果市场推广、应用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、人才培养、宣传教育等工作,通过调查研究、了解行业诉求;依照程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应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,发挥行业、从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全面推进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工作;
(四)培育、健全和发展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市场。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,研究制定和组织实行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;协助制定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产品、技术标准,并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;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产品质量、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,积极开展行业科研成果、技术和产品设备、工程的评比和推荐工作;
(五)推进行业自律,建立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自律的制度和奖惩机制,提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,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,确保市场的公正有序运行;
(六)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领域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;组织行业培训、技术咨询、信息交流,参与对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企业的评定、鉴定,协助开展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产品设备、工程的推广认证工作;
(七)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开展技术成果、经济协作、信息的交流,征集国内外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科研成果,开展省内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领域创新成果和四新技术的征集、评选活动并组织推广应用。组织行业重大领域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和科研成果的市场推广,建设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科技服务和技术共享平台,整合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的相关研究课题和方向,协助政府做好科研任务的立项、评审等工作;
(八)协助相关院校开设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等课程,建设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专家委员会。协助会员单位技术人才引进、培养和交流。积极开展行业岗位培训和技术人员再教育,培养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领域年轻科技人才,建设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青年委员会;
(九)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,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,编辑出版行业发展报告、专业论文和科技成果汇编以及会刊,加强信息交流,利用网络、刊物和媒体平台宣传国家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的方针、政策,普及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的相关知识,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工作;
(十)承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。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,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凡从事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及相关产品的科研、设计、生产、销售、教学、应用、咨询、管理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同业协会,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(四)遵守职业道德,有良好的社会信誉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;
(二)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审查,并报理事会批准;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处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五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、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,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;
(四)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不履行义务,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、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审议理事、会员提交的议案;
(六)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组成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
变更和撤销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理事应是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(负责人),理事因工作变动即自然终止理事身份,理事单位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即为当然理事,应报协会备案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及顾问。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每年至少一次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或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
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,并热心为行业服务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决定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。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;常务副秘书长一名;副秘书长若干名,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
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决定本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;
(五)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本会有关文件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秘书长不能履行权职时,由常务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和有关部门、有关单位的资助或购买服务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活动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财务执行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》。资源提供者对投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。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、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,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奖金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兼职人员津贴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、联合建立党组织的,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、审批。
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,对党员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党组织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;本团体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。
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1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。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